高考申論題
109年
[商業行政] 證券交易法
第 二 題
二、A上櫃公司(下稱A公司)為一家醫療科技公司,團隊研發能力強,業績表現佳,近期A公司研發一款醫療科技產品獲得重大突破,研發團隊成員甲之配偶乙的證券帳戶,在A公司產品獲得重大突破後,但尚未公開發表此消息前,即以每股新臺幣(下同)400元買入A公司股票5,000股,大約半個月後,A公司公開發表此消息,因而股價連續多日大漲,消息公開發表日當日A公司股票收盤價為550元,到消息公開後的第10個營業日,其收盤價格已來到1,100元,而消息公開後的10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則為800元,乙的證券帳戶在消息公開後的第9個營業日,以每股1,000元將A公司股票5,000股全數賣出。電腦駭客丙在A公司公開發表此重大突破消息前的星期日駭進A公司電腦而得知此消息,隨即在星期一股市一開盤就以每股485元買進A公司股票1,000股,當A公司於星期三早上公開此消息後,即以每股545元賣出。甲、乙、丙等人是否可被認定為有內線交易行為?若有構成內線交易的話,其等有何民事責任?(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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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題典型的「內線交易」案例分析題。分析步驟如下:
- 內線交易構成要件:需滿足主體(§157-1第1項)、重大消息存在、消息未公開前(或沉澱期內)買賣、知悉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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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涉及《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內線交易之主體認定(職業關係之人、消息受領人、非法獲取資訊者)以及民事損害賠償計算基準。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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