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高考申論題 108年 [商業行政] 證券交易法

第 四 題

四、A 公司為經營橡膠業務且股票在櫃檯買賣中心掛牌之上櫃公司,董事長甲持股占股份總數 15%,甲鑑於 A 公司股價處於低迷已久,遂夥同市場作手乙,共同約定擬將股價從每股新臺幣(以下同)20 元拉抬至 150 元價位,由 A 與其他公司大股東鎖定籌碼在約定期間不出脫持股,乙利用自己及人頭戶丙、丁帳戶進場,期間以製造交投活絡或以連續買進方式拉抬作價,並藉由媒體散布各種流言吹捧,之後由於碰到中美貿易戰,該公司股價到達 80 元時已無力再往上拉抬,終至跌回到 15 元。試問甲、乙、丙、丁之行為是否構成證券交易法之犯罪?其民、刑事法律責任如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是典型的「操縱股價」綜合題。考生需要辨識出證交法第155條列舉的多種操縱行為:1. 連續交易(第4款)。2. 相對委託/沖洗買賣(第3、5款)。3. 散布流言(第6款)。4. 意圖抬高價格。分析時要逐一對應甲、乙、丙、丁的角色:甲是發動者,乙是執行者,丙丁是人頭(幫助犯或共同正犯)。最後論述第171條的刑事責任與第155條第3項的民事賠償責任。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考點分析】

  1. 操縱行為之類型:連續交易(§155 I ④)、沖洗買賣(§155 I ③)、散布流言(§155 I ⑥)。
  2. 刑事責任之共同正犯與從犯認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