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7年
[商業行政] 證券交易法
第 null 題
📖 題組:
A上市公司(下稱A公司)擬併購B上櫃公司(下稱B公司),A公司委託C股份有限公司(下稱C公司)處理併購交易等相關事宜,並由C公司總經理甲為該併購交易的主要負責成員。於該併購交易協商過程中,甲於某日在家中書房以電話討論該併購交易,甲之丈夫乙剛好經過,偷聽到電話內容,拼湊併購利多訊息後,於該併購消息公開前之某日,買進B公司股票100張。於該併購消息公開後,B公司股價上漲,乙獲利新臺幣2000餘萬元。請問甲、乙之行為是否違反內線交易的相關民刑事責任規定?(15分)又倘甲係故意告知乙該併購消息,甲、乙之責任有無不同?(10分)
A上市公司(下稱A公司)擬併購B上櫃公司(下稱B公司),A公司委託C股份有限公司(下稱C公司)處理併購交易等相關事宜,並由C公司總經理甲為該併購交易的主要負責成員。於該併購交易協商過程中,甲於某日在家中書房以電話討論該併購交易,甲之丈夫乙剛好經過,偷聽到電話內容,拼湊併購利多訊息後,於該併購消息公開前之某日,買進B公司股票100張。於該併購消息公開後,B公司股價上漲,乙獲利新臺幣2000餘萬元。請問甲、乙之行為是否違反內線交易的相關民刑事責任規定?(15分)又倘甲係故意告知乙該併購消息,甲、乙之責任有無不同?(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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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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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重點在於內線交易的主體認定,特別是「消息受領人」與「偶然知悉者」的界線。第一部分應討論乙是否屬於證交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5款的「從前四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須探討乙「偷聽」是否構成「獲悉」。第二部分則涉及「故意洩漏消息」,這會改變甲的法律責任,從單純的職務疏忽轉變為內線交易的共同正犯或洩漏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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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 內線交易主體之認定(證交法§157-1第1項第3款、第5款)。
- 「獲悉」消息之定義:主動受領 vs. 偶然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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