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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6年 [商業行政] 證券交易法

第 四 題

四、A 公開發行公司為手機大廠,公司申請上市時,在「公開說明書」之財務報表內, 隱匿因設計不良所造成財務重大損失,並仍然公布不實的財務資訊,造成公開說明 書主要內容虛偽不實。A 公司成功上市後,A 公司由於周轉不靈損失十億元,因而 暴露其財務危機,A 公司股票因此暴跌。A 公司之股東甲損失慘重。A 公司相關人士 均逃逸無蹤。甲乃控告 A 公司及其簽證會計師乙,請求賠償。試問依證券交易法規 定 A 公司是否有賠償責任?會計師乙在何種情形下,可作證券交易法上之免責抗 辯?(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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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公開說明書與財報不實之損害賠償責任,考生應優先聯想證交法第32條(公開說明書不實)與第20條之1(財報不實)之規範。解題時須區分主體,發行人(A公司)負無過失之絕對賠償責任;而專家(會計師乙)則適用推定過失與比例責任,並得主張盡職調查之免責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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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A公司就公開說明書與財報不實之損害賠償責任為何?簽證會計師乙在何種情形下得主張免責抗辯? 【解析】 壹、A公司之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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