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05年
[商業行政] 證券交易法
第 一 題
一、上市之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之甲股東為避免因股價下跌,致其質押於金融機構之 A 公司股票遭斷頭賣出,於明知已無支付買進價款之資力下,但為操控 A 公司之股票,乃以電話向 B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B 證券公司)等五家證券公司下單,利用不知情之該五家證券公司營業員,在證券交易市場報價,大量買進 A 公司股票,其報價要約業經有人承諾接受而成交,而甲於辦理交割期限未支付款項以履行交割,嗣由 B 證券公司等五家證券公司代為辦理交割手續,致使 A 公司之股票價格嗣後多日以跌停價格收盤,且成交量明顯萎縮,而影響證券交易市場秩序。試問:甲之行為是否違反禁止操縱市場行為之規定?(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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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此類股票違約交割與意圖護盤的題目,應優先聯想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各款的「操縱市場禁止規定」。解題時需分別檢驗甲之行為是否該當第1款「違約不交割罪」的客觀要件與市場影響,以及第4款「連續買賣罪」的主觀意圖(避免斷頭而撐盤)與客觀連續買進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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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明知無資力仍大量委託買進股票以護盤,且最終未履行交割致影響市場秩序,是否構成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之操縱市場行為?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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