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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06年 [法制] 立法程序與技術

第 二 題

二、地方制度法第 32 條第 2 項至第 3 項規定: 「自治法規、委辦規則依規定應經其他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文送達各該地方行政機關三十日內公布或發布。 自治法規、委辦規則須經上級政府或委辦機關核定者,核定機關應於一個月內為核定與否之決定;逾期視為核定,由函報機關逕行公布或發布。但因內容複雜、關係重大,須較長時間之審查,經核定機關具明理由函告延長核定期限者,不在此限。」 其中第 3 項規定:「核定機關應於一個月內為核定與否之決定;逾期視為核定」,何以會有此規定?請從立法技術的觀點予以分析。(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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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探討「視為(擬制)」與「期限設定」這兩種立法技術的結合運用。考生應從「防杜機關怠惰」、「確定法律狀態(法安定性)」及「保障地方自治權」三個層次,剖析此種立法設計如何解決行政程序中的拖延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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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地方制度法第32條第3項明定「逾期視為核定」,在立法技術上係運用「期限設定」結合「擬制(視為)」之法理,其目的在於截斷法律狀態之懸而未決,以確保法秩序之安定並督促行政效率。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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