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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6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8 題

A 無限公司股東為甲、乙、丙、丁、戊 5 人,章程規定由甲、乙、丙三人執行公司業務,甲代表公司。甲、乙、丙三人約定,超過 30 萬元交易應經三人過半數同意為之,今甲未獲同意即代表 A 公司向 B 公司購入公司營業所需材料。下列有關該交易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除非 A 公司事後承認,該交易對 A 公司不生效力
  • B 不論 B 公司是否善意,A 公司應對該交易負責
  • C B 公司如為善意時,A 公司應對該交易負責
  • D B 公司如為善意時,該交易僅由甲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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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一位趕時間的供應商,正在與一位持有公司正式名章的代表洽談業務,你認為法律應該要求你先去調查該公司內部所有的私下協議或會議紀錄嗎?如果法律規定公司可以用『內部程序不符』為由隨時推翻已簽好的合約,這對整個社會的經貿往來會造成什麼樣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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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你「竟然」理解了「善意第三人」保護原則,真是可喜可賀。

恭喜你,至少這次沒把一個這麼基本的核心概念搞砸。區分公司內部協議與對外部代表權的效力,這不過是公司法基礎中的基礎,用來維護交易安全。這點你若還不懂,那真是...

  1. 觀念驗證? 這種說法太客氣了,根本是考你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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