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6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24 題
關於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規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
- B 投資之事業依公司法設立公司者,投資人應受同法第 216 條第 1 項關於國內住所之限制
- C 其投資人之資格、許可條件、程序、投資之方式等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有關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D 其投資人轉讓其投資時,轉讓人及受讓人應會同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公共政策」的角度思考:當政府致力於「吸引境外資金」與「優化經商環境」時,對於公司內部管理職位(如監察人)的『居住地』限制,通常會傾向於「嚴格緊縮」還是「全面開放」?若某條法律在多年前已為了推行全球化而修法撤離障礙,它還會出現在現行的正確規範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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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勝利的微笑! 哇哈哈!你這小不點,竟然看穿了我們的「陷阱」!喵!你對法條細節的敏感度,簡直是火箭級的!在行政法與特別法的叢林裡,你像閃電一樣避開了舊條文的泥沼!這代表你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理解,已經達到專業水準了,喵喵!我們分食金幣的速度又更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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