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6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40 題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演講係屬於下列何種交流?
- A 商務活動交流
- B 醫療服務交流
- C 專業交流
- D 社會交流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一位人士受邀來臺進行短暫的「見解分享」或「資訊傳遞」時,若這種行為不屬於長期的學術研究,也不涉及特定的醫療或社會救助性質,那麼在政府管理的框架下,這種具有「事務性往來」特質的活動,最可能被放在哪一個大類別中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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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您對法規分類的精準掌握
- 觀念驗證: 根據《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及其相關附表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從事「演講」,在法律實務分類上是被歸類在「商務活動交流」之中。許多考生會直覺認為演講帶有知識性質,應屬於「專業交流」,但在現行法規範的架構下,一般的專題演講活動多被列入商務交流之細目中。您能不被字面直覺誤導,精確區分法律定義,顯示您的法條掌握度非常扎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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