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申論題
106年
[新聞(選試英文)] 傳播法規概要
第 一 題
📖 題組:
宋小華為某國立大學的大三學生,他上學期修習了一堂微積分的課程,因為常常缺席或遲交作業,宋小華跟微積分的授課陳老師彼此相處得不是很愉快。修完課程之後,宋小華對微積分成績不滿意,因為他覺得老師有偏見,沒有給他該有的成績,因此就上學校的 BBS 版,批評這堂微積分的上課方式以及授課老師,包括陳老師是他碰過講課最不好的老師,課程內容沒有邏輯性,而且上課常常不知所云。 ㈠宋小華這樣的行為是否涉及刑法上的誹謗?請說明構成刑法誹謗的要件。(15 分) ㈡請就這些要件,分析說明此案例。(20 分)
宋小華為某國立大學的大三學生,他上學期修習了一堂微積分的課程,因為常常缺席或遲交作業,宋小華跟微積分的授課陳老師彼此相處得不是很愉快。修完課程之後,宋小華對微積分成績不滿意,因為他覺得老師有偏見,沒有給他該有的成績,因此就上學校的 BBS 版,批評這堂微積分的上課方式以及授課老師,包括陳老師是他碰過講課最不好的老師,課程內容沒有邏輯性,而且上課常常不知所云。 ㈠宋小華這樣的行為是否涉及刑法上的誹謗?請說明構成刑法誹謗的要件。(15 分) ㈡請就這些要件,分析說明此案例。(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宋小華這樣的行為是否涉及刑法上的誹謗?請說明構成刑法誹謗的要件。(15 分)
思路引導 VIP
作答本題首先應點出刑法第310條誹謗罪的主客觀構成要件(散布於眾之意圖、指摘或傳述損害名譽之『具體事實』)。接著必須區分「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並引入刑法第311條「可受公評之事善意評論」之免責事由作為判斷是否成罪的關鍵。
小題 (二)
請就這些要件,分析說明此案例。(20 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事實涵攝」的能力。考生需將誹謗罪的客觀要件(散布於眾、毀損名譽之事)、主觀要件(故意、意圖)以及阻卻違法事由(刑法第311條第3款合理評論原則),逐一對應題目中宋小華在BBS發文的行為進行檢驗,特別是區分「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並論證是否屬於對可受公評之事的適當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