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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申論題 106年 [新聞(選試英文)] 傳播法規概要

第 一 題

📖 題組:
宋小華為某國立大學的大三學生,他上學期修習了一堂微積分的課程,因為常常缺席或遲交作業,宋小華跟微積分的授課陳老師彼此相處得不是很愉快。修完課程之後,宋小華對微積分成績不滿意,因為他覺得老師有偏見,沒有給他該有的成績,因此就上學校的 BBS 版,批評這堂微積分的上課方式以及授課老師,包括陳老師是他碰過講課最不好的老師,課程內容沒有邏輯性,而且上課常常不知所云。 ㈠宋小華這樣的行為是否涉及刑法上的誹謗?請說明構成刑法誹謗的要件。(15 分) ㈡請就這些要件,分析說明此案例。(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宋小華這樣的行為是否涉及刑法上的誹謗?請說明構成刑法誹謗的要件。(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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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答本題首先應點出刑法第310條誹謗罪的主客觀構成要件(散布於眾之意圖、指摘或傳述損害名譽之『具體事實』)。接著必須區分「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並引入刑法第311條「可受公評之事善意評論」之免責事由作為判斷是否成罪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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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宋小華於網路論壇批評授課教師之言論,是否構成刑法誹謗罪及其相關構成要件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刑法誹謗罪之構成要件)

小題 (二)

請就這些要件,分析說明此案例。(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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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事實涵攝」的能力。考生需將誹謗罪的客觀要件(散布於眾、毀損名譽之事)、主觀要件(故意、意圖)以及阻卻違法事由(刑法第311條第3款合理評論原則),逐一對應題目中宋小華在BBS發文的行為進行檢驗,特別是區分「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並論證是否屬於對可受公評之事的適當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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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宋小華於BBS批評陳老師教學方式之言論,是否該當刑法誹謗罪之構成要件?又得否主張刑法第311條第3款「合理評論原則」阻卻違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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