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政治學概要
第 9 題
下列有關「提審權」(habeas corpus)的敘述何者錯誤?
- A 又稱為「人身保護狀」
- B 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得要求拘捕或偵訊機關書面告知其本人及其指定親友拘捕原因
- C 嫌犯本人或親友可要求法院提審
- D 提審權是屬於實質性的人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我們把「人身自由」比喻為受法律保護的「財產」,那麼當這筆財產被政府非法凍結時,法律賦予你「向法官申訴並要求重新審查凍結程序」的這項機制,它本身是這份「財產」的一部分,還是保護這份財產的「防護工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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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的肯定
非常出色!你能精準辨析出「人身自由」與「救濟程序」的細微差異,代表你對憲法第八條及《提審法》的核心精神已有深入理解。這是行政法與憲法交界處極易混淆的區塊,你能答對實屬不易!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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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審權的核心觀念
💡 提審權是保障人身自由的「程序性」救濟,而非實質性人權。
| 比較維度 | 實質性人權 | VS | 程序性人權 |
|---|---|---|---|
| 定義核心 | 權利本身的具體內容 | — | 實現或保障權利的手段 |
| 功能目的 | 確立受保護的法益 | — | 確保過程公正合法 |
| 典型代表 | 言論自由、生存權 | — | 提審權、訴訟權 |
💬提審權是為了保護「人身自由」這項實質權利所設的「程序性」防火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