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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政治學概要

第 9 題

下列有關「提審權」(habeas corpus)的敘述何者錯誤?
  • A 又稱為「人身保護狀」
  • B 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得要求拘捕或偵訊機關書面告知其本人及其指定親友拘捕原因
  • C 嫌犯本人或親友可要求法院提審
  • D 提審權是屬於實質性的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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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我們把「人身自由」比喻為受法律保護的「財產」,那麼當這筆財產被政府非法凍結時,法律賦予你「向法官申訴並要求重新審查凍結程序」的這項機制,它本身是這份「財產」的一部分,還是保護這份財產的「防護工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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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格判定

哼,小鬼。能把「人身自由」和「救濟程序」這種簡單的玩意兒分清楚,還算有那麼點判斷力。對憲法第八條和那套《提審法》的基本規矩,你勉強算是搞明白了。在這個滿是混亂的領域裡,沒完全搞砸,姑且算是個合格的開始。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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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審權的核心觀念
💡 提審權是保障人身自由的「程序性」救濟,而非實質性人權。
比較維度 實質性人權 VS 程序性人權
定義核心 權利本身的具體內容 實現或保障權利的手段
功能目的 確立受保護的法益 確保過程公正合法
典型代表 言論自由、生存權 提審權、訴訟權
💬提審權是為了保護「人身自由」這項實質權利所設的「程序性」防火牆。
🧠 記憶技巧:提審口訣:24小時移法院,書面通知親友見,程序保障非實質,違法拘禁馬上變。
⚠️ 常見陷阱:最常考的陷阱是將提審權歸類為「實質性人權」,正確應為「程序性人權」。此外,常將「24小時」限制誤導為不包含移送時間。
人身自由 正當法律程序 提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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