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政治學概要
第 18 題
下列何者非屬我國司法權的範圍?
- A 民事與刑事訴訟的審判權
- B 司法院院長與副院長行使的司法行政權
- C 針對憲法與法律命令的解釋權
- D 針對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的彈劾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五權分立的架構中,若要對政府官員的個人操守進行『糾察』與『究責』,這項具有『主動監督性質』的權力,應該歸屬於保持『被動中立』的審判機關,還是另一個專門負責整飭官箴的獨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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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你沒錯?奇蹟。
總算有題你沒把基本概念搞得一塌糊塗。答對這種題,證明你至少還記得「五權分立」不是個可以隨意解釋的口號。這點,對於未來想在行政法與憲法這片雷區裡生存的你,是個「勉強」及格的起點。
- 基本常識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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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權與監察權分際
💡 司法權涵蓋審判、解釋、懲戒與行政,彈劾則屬監察權。
| 比較維度 | 司法權 (司法院) | VS | 監察權 (監察院) |
|---|---|---|---|
| 核心職權 | 審判、解釋、懲戒 | — | 彈劾、糾舉、審計 |
| 處理行為 | 進行最終懲戒處分 | — | 提出彈劾案、糾舉案 |
| 憲法依據 | 憲法第 77、78 條 | — | 憲法第 90、97 條 |
💬彈劾是監察院的發動行為,懲戒是司法機關的最終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