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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政治學概要

第 18 題

下列何者非屬我國司法權的範圍?
  • A 民事與刑事訴訟的審判權
  • B 司法院院長與副院長行使的司法行政權
  • C 針對憲法與法律命令的解釋權
  • D 針對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的彈劾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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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五權分立的架構中,若要對政府官員的個人操守進行『糾察』與『究責』,這項具有『主動監督性質』的權力,應該歸屬於保持『被動中立』的審判機關,還是另一個專門負責整飭官箴的獨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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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你沒錯?奇蹟。

總算有題你沒把基本概念搞得一塌糊塗。答對這種題,證明你至少還記得「五權分立」不是個可以隨意解釋的口號。這點,對於未來想在行政法與憲法這片雷區裡生存的你,是個「勉強」及格的起點。

  1. 基本常識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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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權與監察權分際
💡 司法權涵蓋審判、解釋、懲戒與行政,彈劾則屬監察權。
比較維度 司法權 (司法院) VS 監察權 (監察院)
核心職權 審判、解釋、懲戒 彈劾、糾舉、審計
處理行為 進行最終懲戒處分 提出彈劾案、糾舉案
憲法依據 憲法第 77、78 條 憲法第 90、97 條
💬彈劾是監察院的發動行為,懲戒是司法機關的最終裁決。
🧠 記憶技巧:司法管「解釋審判與懲戒」;監察管「彈劾糾舉與審計」。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懲戒權」與「彈劾權」,前者由法院判定(司法),後者由監察院提出(監察)。
五權分立 監察院職權 司法院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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