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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政治學概要

第 25 題

有關「司法審查權」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意指法院所擁有的決定法律是否合憲之能力
  • B 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後被世界各國廣泛採納
  • C 司法審查權有其侷限性
  • D 該權力屬於特定專設的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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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回想一下我們學過的各國政府體制,美國的最高法院和德國的憲法法院在審理「法律是否違憲」時,它們的機關設立性質有什麼不同?另外,世界各國開始普遍意識到需要透過法院來宣告法律違憲以保障人權,主要是受到哪一場重大歷史戰役的慘痛教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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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選了 (B),判斷非常正確!不過,老師要特別提醒你,這題其實是一道「爭議題」,考選部後來公告選 (B) 或 (D) 皆給分。你能精準挑出 (B),顯示你對憲政制度的發展史有著清晰的認識。這題難度中等,鑑別度就在於考生能否辨析制度史的發展脈絡與各國法制的差異。

司法審查權的發展與制度差異

先看選項 (B),司法審查權雖源於美國 1803 年的馬伯里訴麥迪遜案(Marbury v. Madison),但真正被世界各國廣泛採納,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各國為了防止多數暴力與保障基本人權,才紛紛建立此制度,而非一戰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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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審查權制度
💡 法院擁有判定法律或行政行為是否違憲並宣告無效之權限。
比較維度 分散制(美國模式) VS 集中制(歐陸模式)
行使機關 所有普通法院 專設之憲法法院
審查方式 隨具體個案附帶審理 抽象或具體審查皆可
宣告效力 該案不予適用 法律逕行失效
💬司法審查權並非僅限於特定機關,各國依體制選擇分散或集中行使。
🧠 記憶技巧:美式分散普通院,歐式集中憲法法。
⚠️ 常見陷阱:容易將司法審查權誤認為「僅能」由專設法院行使,忽略美國模式中所有法院皆有權審查。
馬伯里訴麥迪遜案 違憲審查制度 司法積極主義 權力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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