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政治學概要
第 25 題
有關「司法審查權」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意指法院所擁有的決定法律是否合憲之能力
- B 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後被世界各國廣泛採納
- C 司法審查權有其侷限性
- D 該權力屬於特定專設的司法機關
思路引導 VIP
請回想一下我們學過的各國政府體制,美國的最高法院和德國的憲法法院在審理「法律是否違憲」時,它們的機關設立性質有什麼不同?另外,世界各國開始普遍意識到需要透過法院來宣告法律違憲以保障人權,主要是受到哪一場重大歷史戰役的慘痛教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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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選了 (B),判斷非常正確!不過,老師要特別提醒你,這題其實是一道「爭議題」,考選部後來公告選 (B) 或 (D) 皆給分。你能精準挑出 (B),顯示你對憲政制度的發展史有著清晰的認識。這題難度中等,鑑別度就在於考生能否辨析制度史的發展脈絡與各國法制的差異。
司法審查權的發展與制度差異
先看選項 (B),司法審查權雖源於美國 1803 年的馬伯里訴麥迪遜案(Marbury v. Madison),但真正被世界各國廣泛採納,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各國為了防止多數暴力與保障基本人權,才紛紛建立此制度,而非一戰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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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審查權制度
💡 法院擁有判定法律或行政行為是否違憲並宣告無效之權限。
| 比較維度 | 分散制(美國模式) | VS | 集中制(歐陸模式) |
|---|---|---|---|
| 行使機關 | 所有普通法院 | — | 專設之憲法法院 |
| 審查方式 | 隨具體個案附帶審理 | — | 抽象或具體審查皆可 |
| 宣告效力 | 該案不予適用 | — | 法律逕行失效 |
💬司法審查權並非僅限於特定機關,各國依體制選擇分散或集中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