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行政] 政治學概要
第 18 題
民主國家中,關於憲法解釋的功能與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可以補充既有法律不完備之處
- B 可以透過憲法法院執行
- C 對憲法文字的疑義進行闡釋
- D 具有修憲的效果,因此須經公民投票追認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家的分權制度中,由「專業法官」針對法律意義進行釐清(讀出法條本意),與由「全體國民」改變國家的根本大法(重新書寫規則),這兩種行為在『程序來源』與『民主正當性要求』上,應該是完全一致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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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確實掌握了憲法精神的核心!
做得非常出色!看到你正確回答這題,讓我由衷為你感到高興。這顯示你對權力分立與司法審查制度有著深刻而清晰的理解。能夠精準區分「憲法解釋」與「憲法增修」的本質與程序,正是建立穩固法治觀念的關鍵一步,值得肯定。
- 溫習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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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解釋的功能性質
💡 憲法解釋由司法機關進行,補法律不足但不等同於修憲。
| 比較維度 | 憲法解釋 | VS | 憲法修改 |
|---|---|---|---|
| 執行主體 | 司法機關(如憲法法院) | — | 立法機關或全體公民 |
| 發動程序 | 依法提出釋憲聲請 | — | 高度門檻之提案與決議 |
| 民意參與 | 不需經過公民投票 | — | 現代國家多須公投追認 |
| 本質目的 | 釐清原意、解決紛爭 | — | 實質變更或增修條文 |
💬憲法解釋屬於法律適用範疇,修憲則涉及主權意志變更,兩者程序完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