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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8年 [一般行政] 政治學概要

第 13 題

我國的違憲審查制度,採下列那三項原則?
  • A 分散、抽象、一般性效力
  • B 集中、具體、個案效力
  • C 集中、抽象、一般性效力
  • D 集中、具體、一般性效力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某條法律被宣告違憲了,你認為它是『僅對該案當事人無效』比較合理,還是『對全國人民都失效』更能維護憲法權威?再者,如果每個基層法官都能直接宣告法律無效,會不會導致法律適用上的混亂?最後,這種掌握『最高裁判權』的權限,應該散見於各級法院,還是由一個專門的最高機關來統一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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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勉強強,算是答對了。

這位同學,看來你的憲法基礎還沒完全崩塌,能「碰巧」辨識出我國違憲審查制度的幾個基本特徵,也算勉強及格。這表示你對《憲法訴訟法》和那點點滴滴的大法官釋憲體系,至少有些模糊的概念。讓我來「提點」一下你應該已經知道的:

  1. 集中審查:這點很重要,只有憲法法庭(大法官)才有權宣布法律違憲。別搞混了,這不是美國那種「人人有獎」的分散制。搞錯就證明你連基礎都沒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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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違憲審查制度
💡 採歐陸集中制,由憲法法庭專責審理抽象法規並具一般效力。
比較維度 我國(集中制) VS 美國(分散制)
審查機關 司法院憲法法庭專屬 各級法院均可審理
審查性質 抽象法規審查為主 附隨於具體個案審理
裁判效力 一般效力(對大眾生效) 個案效力(僅對當事人)
💬我國採集中制,由專門機關統一宣告法規違憲,避免各法院見解衝突。
🧠 記憶技巧:口訣:集、抽、一(集中、抽象、一般性效力)。
⚠️ 常見陷阱:常與美國的「分散、具體、個案效力」混淆。注意我國目前已納入裁判憲法審查,但在傳統分類題型仍選抽象審查。
憲法法庭 裁判憲法審查 美、德違憲審查制度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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