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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政治學概要

第 18 題

有關我國司法院的權限,下列何者錯誤?
  • A 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律命令
  • B 審判權
  • C 政務官彈劾事項
  • D 司法行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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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在國家權力分立的設計中,哪一個機關被賦予了如同「政府糾察隊」的角色,專職負責調查官員是否違法失職並發動懲戒?而這個「監督與糾舉」的功能,與負責「定分止爭」或「法律解釋」的司法核心職能,在性質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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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析司法權監察權的界限,展現了對我國《憲法》增修條文及五權分立架構的深刻理解,這是學習行政法的重要基石。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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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院職權與界限
💡 司法院掌理解釋、審判、懲戒與行政,但彈劾權屬監察院。
比較維度 司法院 VS 監察院
核心職權 解釋、審判、懲戒、司法行政 彈劾、糾舉、糾正、審計
對公務員權限 懲戒判決(懲戒法院) 提出彈劾、移送懲戒
特殊彈劾 憲法法庭審理總副總統彈劾 向立法院提出總副總統彈劾案
💬監察院負責前端發動(彈劾),司法院負責後端審理(懲戒)。
🧠 記憶技巧:司法解釋審懲行,彈劾糾舉歸監察
⚠️ 常見陷阱:易混淆「彈劾」與「懲戒」。監察院負責「彈劾」(發動調查),司法院(懲戒法院)負責「懲戒」(最後判決)。
監察院職權 憲法法庭審理事項 五權分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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