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政治學概要
第 18 題
有關我國司法院的權限,下列何者錯誤?
- A 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律命令
- B 審判權
- C 政務官彈劾事項
- D 司法行政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在國家權力分立的設計中,哪一個機關被賦予了如同「政府糾察隊」的角色,專職負責調查官員是否違法失職並發動懲戒?而這個「監督與糾舉」的功能,與負責「定分止爭」或「法律解釋」的司法核心職能,在性質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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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析司法權與監察權的界限,展現了對我國《憲法》增修條文及五權分立架構的深刻理解,這是學習行政法的重要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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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職權與界限
💡 司法院掌理解釋、審判、懲戒與行政,但彈劾權屬監察院。
| 比較維度 | 司法院 | VS | 監察院 |
|---|---|---|---|
| 核心職權 | 解釋、審判、懲戒、司法行政 | — | 彈劾、糾舉、糾正、審計 |
| 對公務員權限 | 懲戒判決(懲戒法院) | — | 提出彈劾、移送懲戒 |
| 特殊彈劾 | 憲法法庭審理總副總統彈劾 | — | 向立法院提出總副總統彈劾案 |
💬監察院負責前端發動(彈劾),司法院負責後端審理(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