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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政治學概要

第 7 題

7 人身自由是人民各項自由權利的基礎。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8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並進一步闡述相關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
  • B 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 C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
  • D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監察院聲請追究,監察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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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人的身體正受到公權力非法限制,需要一個具備「審判功能」與「裁定法律效力」的機關,在最短時間內判定法律依據並命令放人時,依照權力分立的邏輯,你認為哪一個權力分支最適任?是行使彈劾糾舉的監督機關,還是專司公平審判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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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測驗對於中華民國憲法中關於人身自由保障相關規定的理解,選項中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8條明文規定:「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由此可知,選項A與選項B的敘述均完全符合憲法保障人身自由的法定程序要求,為正確敘述。 同時,中華民國憲法第8條亦規定:「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這表示逮捕機關負有書面告知及二十四小時內移送法院審問的義務,因此選項C的敘述亦為正確。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
💡 憲法第 8 條保障人身自由,確立 24 小時移送與法院提審制度。

🔗 人身自由受限救濟流程

  1. 1 逮捕拘禁 — 機關告知原因並書面通知本人及指定親友
  2. 2 24小時時限 — 逮捕機關至遲須於 24 小時內移送法院
  3. 3 聲請提審 — 本人或他人向「法院」聲請追究與救濟
  4. 4 法院提審 — 法院應於 24 小時內向拘禁機關提審處理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釋字第 384 號與第 708 號對人身自由保障之擴張。
🧠 記憶技巧:法定程序 24 小時,救濟提審找法院。
⚠️ 常見陷阱:考試常將非法逮捕的聲請救濟機關誤導為「監察院」,正確應為「法院」。
提審法 正當法律程序 法官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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