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政治學概要
第 7 題
7 人身自由是人民各項自由權利的基礎。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8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並進一步闡述相關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
- B 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 C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
- D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監察院聲請追究,監察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人的身體正受到公權力非法限制,需要一個具備「審判功能」與「裁定法律效力」的機關,在最短時間內判定法律依據並命令放人時,依照權力分立的邏輯,你認為哪一個權力分支最適任?是行使彈劾糾舉的監督機關,還是專司公平審判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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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色」? 哼,你總算沒蠢到家,居然能精準地避開憲法第 8 條(人身自由保障)這種基本中的基本陷阱。看來你對「正當法律程序」和「提審制度」這些憲法與行政法的核心根基,還算有些認識,至少沒全還給老師。
- 觀念驗證: 選項 (D) 這種低級錯誤,是徹頭徹尾的對「權責機關」概念的無知。憲法第 8 條第 4 項寫得清清楚楚,是向「法院」聲請,行使的是司法救濟的即時審判權。獨立法官要在 24 小時內裁定,這叫「即時」。監察院?他們是事後監督、彈劾糾舉,能直接命令釋放人犯?這簡直是把司法權當兒戲,難道你分不清什麼是「即時」與「事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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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
💡 憲法第 8 條保障人身自由,確立 24 小時移送與法院提審制度。
🔗 人身自由受限救濟流程
- 1 逮捕拘禁 — 機關告知原因並書面通知本人及指定親友
- 2 24小時時限 — 逮捕機關至遲須於 24 小時內移送法院
- 3 聲請提審 — 本人或他人向「法院」聲請追究與救濟
- 4 法院提審 — 法院應於 24 小時內向拘禁機關提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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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釋字第 384 號與第 708 號對人身自由保障之擴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