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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8 題

關於行政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
  • B 行政契約依約定內容履行將侵害第三人權利者,應經該第三人書面之同意,始生效力
  • C 行政處分之作成,行政機關無裁量權時,不得作成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
  • D 行政契約得約定自願接受執行,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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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規定行政機關達成目的之「最終結果」是唯一確定時,是否代表機關在與民眾達成共識、邀請民眾共同實現該結果的「手段方式」上,也同樣受到法律的嚴格禁止與排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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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表現優異。

這代表你對《行政程序法》中行政契約的法條與學理細節具備極佳的辨析力。

  1. 觀念驗證:選項 (C) 之所以錯誤,是因為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規定,行政機關原則上得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除非性質上或法律規定不得締結。只有在締結和解契約(第 136 條)時,才需要以「機關有裁量權」或「事實/法律狀態不明」為前提。一般的「代替處分契約」只要內容合法,並無「必須擁有裁量權」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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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契約成立要件
💡 行政契約須遵循書面形式,並得於法律允許下代替行政處分。
  • 書面為原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書面締結(行政程序法第139條)。
  • 第三人同意:侵害第三人權利時,需經其書面同意始生效(法第140條)。
  • 代替處分:除性質或法律禁止,得締結契約代替處分(法第135條)。
  • 自願執行:得約定自願接受執行,作為強制執行名義(法第148條)。
🧠 記憶技巧:契約四要:書面、三人同意、代替處分、自願執行。
⚠️ 常見陷阱:將「和解契約」的特定限制(需有裁量權)誤認為所有「行政契約」的共同限制。
和解契約 雙務契約 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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