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06年
[地政] 土地法規概要
第 一 題
一、平均地權條例第 63 條規定:「出租之公、私有耕地因實施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逕為註銷其租約並通知當事人。」試問:本條文所稱「因實施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之意涵為何?又,公辦市地重劃範圍內有租賃關係之土地,如因實施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者,其承租人所受之損失,如何補償?請分別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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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先緊扣《平均地權條例》第 63 條規範,將「不能達到原租賃目的」拆解為事實上無法使用(如工程破壞地貌)、法律上無法使用(如變更地目)與標的物消滅(未獲分配)三個層次來解釋。接著,針對「承租人損失補償」,必須依據同條第 2 項及第 3 項規定,按照「有分配土地」、「未獲分配土地」及「公有地抵充公共設施」三種情形,清楚寫出補償義務人與「公告現值三分之一」的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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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市地重劃會改變土地之地形、地貌及使用編定,對原有土地租賃關係產生重大影響。《平均地權條例》第 63 條即為解決耕地租約因重劃而消滅之法定配套機制,以兼顧重劃推動與承租人權益。 【論述】 一、「因實施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之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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