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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10年 [地政] 土地法規概要

第 四 題

四、依現行都市更新條例規定,以權利變換方式進行都市更新,權利變換範圍內已出租之土地及建築物,其承租人得否主張繼續租賃關係?試分析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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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重點在於「權利變換」對「原租賃權」的法律效力。考生應掌握都市更新具有「強制處分」與「權利重組」的特性。思考步驟:1. 權利變換後的建物已非原狀,原租約是否還有物理客體?(通常消失);2. 法律如何規定租賃權的消滅?(都更條例第61、62條);3. 承租人的補償與權益保障(補償金、請求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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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察都市更新中「權利變換」對租賃關係的影響。關鍵在於法律為了推動更新,賦予了消滅原租賃權的法律效果,並轉化為金錢補償。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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