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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10年 [地政] 土地法規概要

第 一 題

一、原住民於原住民保留地取得承租權、無償使用權或依法已設定之耕作權、地上權、農育權後,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規定,是否允許原住民將其權利轉讓或出租?試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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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核重點在於「原住民保留地」的管制逻辑。考生應辨識出這是為了保護原住民生計並防止土地流失。思考方向應分為:1. 權利轉讓的對象限制(主體限制);2. 轉讓或出租的法定程序(行政許可);3. 違反規定的法律後果(權利消滅)。特別要注意「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5條及第18條的具體限制,區分權利種類(如耕作權、地上權等)與轉讓對象是否同為原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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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旨在考察「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中對於土地權利移轉與收益之限制。核心爭點在於維持原住民保留地由原住民使用之政策目標,避免土地權利流入非原住民手中。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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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保地權利移轉限制
💡 權利移轉須具原民身分且經核准,違者不生效力並得收回。

🔗 原住民保留地權利合法移轉程序

  1. 1 身分檢核 — 受讓人或承租人須具備原住民身分。
  2. 2 行政申請 — 報請鄉(鎮、市、區)公所層轉中央主管機關。
  3. 3 審核批准 — 經核准後,轉讓或出租始生法律效力。
  4. 4 法律後果 — 未經核准不生效力;移轉予非原民則權利收回。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違反此強制規定時,私法契約之效力依民法第71條通常視為無效。
🧠 記憶技巧:「人要對、事要准、違規收」:對象要對、程序要准、違法收回。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行政核准」是程序上的必備要件,未經核准之移轉行為不生效力。
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取得要件 原住民保留地之收回與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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