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11年
[地政] 土地法規概要
第 一 題
甲所有位於 A 縣一般農業區內三筆農牧用地(下稱系爭地,面積合計 1 公頃),其擬於近日向 A 縣政府申請系爭地之開發許可,則 A 縣政府於受理後應審議之基準(事項)為何?甲於取得土地開發許可後、辦理系爭地使用變更前,應履行那些法定義務?又該等法定義務與系爭地開發許可處分應具有何種關聯性?試按區域計畫法等規定分述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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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制度。看到題目應立即聯想到《區域計畫法》第15-1條至15-3條。解題架構建議如下:1. 審議基準:應引用第15-2條,強調國土利用之合理性、環境保護及基礎設施配套。2. 法定義務:重點在於「回饋義務」,即第15-3條規定的捐贈土地或繳交影響費。3. 關聯性:這涉及行政法理中的「行政處分之附款」,必須說明開發許可作為主行為,而法定義務則是作為許可的條件(負擔),且需符合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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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 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之審議標準(區域計畫法第15-2條)。
- 開發者之法定義務與回饋機制(區域計畫法第15-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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