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普考申論題 111年 [地政] 土地法規概要

第 一 題

甲所有位於 A 縣一般農業區內三筆農牧用地(下稱系爭地,面積合計 1 公頃),其擬於近日向 A 縣政府申請系爭地之開發許可,則 A 縣政府於受理後應審議之基準(事項)為何?甲於取得土地開發許可後、辦理系爭地使用變更前,應履行那些法定義務?又該等法定義務與系爭地開發許可處分應具有何種關聯性?試按區域計畫法等規定分述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核心在於「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制度。看到題目應立即聯想到《區域計畫法》第15-1條至15-3條。解題架構建議如下:1. 審議基準:應引用第15-2條,強調國土利用之合理性、環境保護及基礎設施配套。2. 法定義務:重點在於「回饋義務」,即第15-3條規定的捐贈土地或繳交影響費。3. 關聯性:這涉及行政法理中的「行政處分之附款」,必須說明開發許可作為主行為,而法定義務則是作為許可的條件(負擔),且需符合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考點分析】

  1. 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之審議標準(區域計畫法第15-2條)。
  2. 開發者之法定義務與回饋機制(區域計畫法第15-3條)。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
💡 開發許可須經合理性審議,且回饋義務屬負擔,須符聯結禁止原則。

🔗 非都市土地開發與變更法律程序

  1. 1 受理與審議 — 依區域計畫法 15-2 審查土地、環境、設施相容性
  2. 2 核發許可處分 — 行政機關核准開發,並課予「回饋義務」作為負擔
  3. 3 履行法定義務 — 開發者須完成捐地或繳交影響費,須符聯結禁止原則
  4. 4 辦理使用變更 — 履行義務後始得辦理土地變更編定,完成合法開發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開發者不履行負擔,行政機關得廢止原許可處分。
🧠 記憶技巧:審議三基準(合、環、配)、回饋二選一(地、錢)、行政一原則(不當聯結)。
⚠️ 常見陷阱:漏論述行政程序法「不當聯結禁止原則」,或將「開發影響費」誤認為一般的行政規費。
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程序 行政處分之附款類型(負擔、條件) 國土計畫法對開發許可制度的轉型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1年[地政] 土地法規概要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