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普考申論題 106年 [地政] 土地法規概要

第 二 題

二、甲於民國 87 年 12 月因繼承取得屬都市計畫範圍外編定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之 A地,且實際供作農業使用。100 年 2 月,甲將 A 地贈與移轉登記予其妻乙,並繼續供為農業使用。101 年 10 月,乙將 A 地出售移轉登記予丙,仍作農業使用。又,甲將 A 地贈與移轉予乙,及乙將 A 地出售移轉予丙時,均有依法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嗣 102 年 7 月,因都市計畫範圍擴大,A 地被劃定為住宅區(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均已發布實施);105 年 11 月,丙將 A 地出售予丁公司,並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試問:於此設例,當 A 地移轉予丁公司時,其土地增值稅如何計徵?請解析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農業用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及「原地價認定」之綜合應用。考生應先判斷最後一次移轉(丙至丁)是否符合不課徵要件;若不符合需課徵土增稅時,再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回溯判定應以何時點的公告土地現值作為原地價進行計徵。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農業用地於89年修法前取得,歷經配偶贈與及不課徵移轉後,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再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應如何課徵及認定原地價?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6年[地政] 土地法規概要 全題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