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10年
[地政] 土地法規概要
第 三 題
三、甲乙丙丁共有一筆土地 A 地,甲之應有部分為十分之七,乙丙丁之應有部分各為十分之一。為課徵 A 地之地價稅, A 地所在地之地方稅捐稽徵機關已向甲送達地價稅繳款書通知繳稅,請問該繳款通知對於乙丙丁是否亦生效力?甲乙丙丁就 A 地地價稅之債務是否為連帶債務?試分析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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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稅捐稽徵」與「共有財產」的結合,具備高度行政法與稅法特徵。考生需判斷:1. 共有土地地價稅的課稅主體是誰?(各共有人個別或全體連帶);2. 稅捐稽徵法關於「送達」的規定,向其中一人送達是否及於全體?需區分「代表或管理員」與「一般共有人」;3. 連帶債務的法定依據。注意稅捐稽徵法第12條與第19條之修正演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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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涉及共有財產之地價稅送達效力,以及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連帶債務」屬性。爭點在於單一共有人的受領送達,是否能使其他共有人產生履行義務及行政救濟期間的起算。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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