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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11年 [地政] 土地法規概要

第 二 題

地籍清理條例業已公布施行,其立法目的為何?「以神明會名義登記之土地」為地籍清理之法定對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標售該類土地之要件為何?又於執行代為標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人及其優先順序為何?試按地籍清理條例等規定分述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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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地籍清理條例》,這是一個實務性極強的科目。1. 立法目的:通常出現在法條第一條(釐清權利關係、促進土地利用)。2. 神明會土地標售要件:需注意地籍清理的程序,即屆期無人申報或申請登記,或經駁回未提救濟及救濟駁回確定。3. 優先購買權順序:這是本題得分關鍵,需區分出占有人、神明會會員及派下員等角色。建議將答案分點羅列,展現清晰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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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1. 地籍清理條例之基本精神與目的。
  2. 神明會土地之代為標售程序(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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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籍清理與神明會標售
💡 透過法定清理程序釐清權利不明土地並促進其開發利用。
  • 立法目的在釐清權利關係、健全地籍管理並促進土地利用(地清條例§1)。
  • 代標要件為屆期無人申報、申請遭駁回且救濟途徑窮盡(地清條例§11)。
  • 標售優購順位:他項權利人、承租人、共有人、十年占有人(地清條例§12)。
🧠 記憶技巧:目的:釐清健全促利用;優購口訣:地、租、共、占。
⚠️ 常見陷阱:容易誤用土地法第104條或第34-1條的優購順位,需注意地籍清理條例有其特殊順位規定。
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分配 土地法第34-1條優先購買權 神明會派下員認定與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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