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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11年 [地政] 土地法規概要

第 四 題

甲所有位於 A 縣一筆非都市土地(鄉村區;交通用地;下稱系爭地),因多年未被徵收又無法為使用收益。乃於近日將系爭地出售予乙,則甲適用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要件及其理由各為何?系爭地於乙取得期間依法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使用,則乙若出售予丙者,其土地增值稅應如何計徵?試按土地稅法規定分述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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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重點在於「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的免稅規定。1. 辨識法條: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2. 免稅要件:需為非都市土地、已編定為公共設施用地、經核准徵收前之移轉。3. 理由:這涉及憲法平等原則,保障被限制使用之土地所有權人。4. 變更後再移轉:涉及第39-1條,需討論土地價值的計算基準點(是從原始取得算,還是變更算?),目的是防止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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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1. 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之土地增值稅減免(土地稅法第39條)。
  2. 司法院釋字第779號解釋之具體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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