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05年
[地政] 土地法規概要
第 四 題
土地徵收之執行可分為徵收之公告與通知、補償之發給或提存、保管與徵收之完成。請說明徵收之公告與通知之效力。又徵收完成所指為何?徵收完成後應續行之程序有那些?(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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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土地徵收程序中各階段之法律效力與後續作為。作答時應依序拆解題目三問:(1)公告與通知對被徵收人之「權利凍結」及救濟期間起算之效力;(2)徵收完成的判定標準(補償費發放、提存或保管完竣);(3)完成後之「變更登記、勒令遷移與點交、依計畫使用」等接續程序。精準引用《土地徵收條例》相關條文作答可獲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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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土地徵收乃國家為公共事業之需要,對人民財產權所為之強制剝奪。為兼顧公共利益與私有財產權之保障,徵收之公告通知、補償完竣及後續程序,均生重大之法律效果。 【論述】 一、徵收之公告與通知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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