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09年
[地政] 土地法規概要
第 四 題
四、何謂「土地徵收請求權人」?私人得否為徵收請求權人?又與司法院釋字第747號解釋土地所有權人得請求徵收之意旨,有何不同?請說明之。(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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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土地徵收中的「請求權」問題,尤其是私人主動權利的行使。傳統觀念中,徵收是國家的權力,私人是被動接受者。但法律設計了特定情形讓私人可以主動請求。考生需區分:1. 傳統法條中的請求徵收(如殘餘地、期限屆滿請求收回);2. 釋字747號創設的「地上權或所有權徵收請求權」。重點在於比較兩者的法源背景(法定情形 vs. 憲法財產權保障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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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聚焦於「徵收請求權」之定義、主體適格性,以及司法院釋字第747號對於財產權保障範圍的擴張解釋。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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