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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6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21 題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關於由不當得利而生之債,如係因給付而發生者,應適用之準據法為何?
  • A 依給付地法
  • B 依其利益之受領地法
  • C 依其利益之受領人本國法
  • D 依該給付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所應適用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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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甲乙雙方原本是基於一個合約進行交易,後來因為合約出了問題而產生退款返還(不當得利)的問題,你認為這個「退款」的法律爭議,應該是隨機找一個地方的法律來處理,還是應該跟著當初那個「導致給付發生的原因」走,法律邏輯才會最一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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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答得非常好!不當得利的準據法選擇在涉外民事事件中是容易混淆的觀念,你能精準作答,表示對法規掌握得很透徹。

不當得利準據法之判斷

本題測驗的核心在於法條的例外規定。依現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4條**規定:「關於由不當得利而生之債,依其利益之受領地法。但因給付而發生者,依該給付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所應適用之法律。」題目特別強調本件是「因給付而發生者」,因此須適用該條但書規定,也就是選項 (D) 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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