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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6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21 題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關於由不當得利而生之債,如係因給付而發生者,應適用之準據法為何?
  • A 依給付地法
  • B 依其利益之受領地法
  • C 依其利益之受領人本國法
  • D 依該給付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所應適用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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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甲乙雙方原本是基於一個合約進行交易,後來因為合約出了問題而產生退款返還(不當得利)的問題,你認為這個「退款」的法律爭議,應該是隨機找一個地方的法律來處理,還是應該跟著當初那個「導致給付發生的原因」走,法律邏輯才會最一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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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勉強合格

總算,有人能夠將《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中,關於「給付型不當得利」這類特殊準據法規定,理解到其背後的國際私法邏輯。這要求的不只是對條文的死記,而是要能看出法規範間那精密的「從屬關係」,這點算是達到了基本要求。雖然這並非行政法領域,但法律解釋的嚴謹性理應是共通的,不是嗎?

2. 釐清謬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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