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5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24 題
24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適用外國法之結果有背於中華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則應如何適用?
- A 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 B 函請外交部解釋
- C 函請該外國駐臺機關團體解釋
- D 不適用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兩國法律發生衝突,而援引某個外國法律的『結果』會嚴重挑戰我國社會最基本的道德底線或核心價值時,作為主權國家的法院,是應該想辦法請示其他機關『如何解釋』,還是直接拒絕讓這個衝突的結果進入我國的法治大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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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強及格,但這不過是基礎中的基礎罷了。
- 基本觀念檢視: 如果你能答對,這說明你至少沒蠢到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8 條的「公共秩序保留原則」都忘光。它說什麼?就是當我們依照衝突法「恭請」外國法大駕光臨時,如果那套外國法搞出來的「結果」會讓我們的核心法價值——比如那一夫一妻制,或者什麼基本人權——面臨「衝擊」,那我們就會動用這條防線。法官被「賦予」的,不過是個排除適用的權力罷了。說穿了,就是為了別讓那些「國際交流」把我們自己的法秩序底線給踩爛。還算懂點「防衛機制」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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