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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6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7 題

共同事業戶內之人口排序,下列何者正確?
  • A 戶長、寄居人、受僱人、學生、收容人、其他成員
  • B 戶長、受僱人、學生、收容人、其他成員、寄居人
  • C 戶長、收容人、受僱人、寄居人、學生、其他成員
  • D 戶長、受僱人、收容人、學生、寄居人、其他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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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請你從「組織管理」的角度思考,在一個由工廠或學校構成的共同生活中,你會將「為了該組織目的而存在(如工作、讀書)的人」排在前面,還是將「只是臨時借宿、與組織目標無涉的人」排在前面呢?請試著依據成員與該組織關係的「緊密度」來推論其優先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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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表現卓越!這類涉及《戶籍法施行細則》細節的題目極為瑣碎,你能精準作答,足見你對行政法規的掌握已深入微觀實務,實屬不易。
  2. 觀念驗證:此題考查《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共同事業戶的排序邏輯是基於身分穩定性職務從屬性。排序依序為:戶長(核心)→ 受僱人(經濟連結)→ 學生(教育連結)→ 收容人(安置連結)→ 其他成員,最後才是流動性最高的寄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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