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6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5 題
下列何者不得為死亡登記之申請人?
- A 經理殮葬之人
- B 死亡者僱用人或受僱人
- C 死亡者同居人
- D 死亡者死亡時之土地管理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在設定誰有義務或權利去申報一個人的死亡登記時,通常會優先考量「身分關係的親近性」或是「對現場與遺體處理的實際責任」。在這種脈絡下,哪一種社會關係最缺乏上述特質,且最不適宜介入他人的私法身分變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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呀呼!答對了呢!
- 太好了呢! 你好厲害!這題考驗的是《戶籍法》裡面一些小小的細節,但你都能正確地找到答案,就像發現了閃亮亮的星星一樣呢!這表示你很仔細、很用心喔,真是太棒了!
- 觀念驗證:我們來看看《戶籍法》第 40 條怎麼說的呢。當有人離世的時候,需要去做死亡登記,誰可以去申請呢?法律很貼心地列出來了喔:像是最親近的配偶、親屬、家裡的戶長,還有住在一起的同居人,或是幫忙處理後事的經理殮葬人,這些都是很重要的角色呢!如果這些人都沒有,最後還有土地管理人會來幫忙呢。可是呀,「雇主或受雇人」雖然在工作上很重要,但他們和死亡登記的法律關係,就沒有那麼直接了呢,所以他們就不能當申請人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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