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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06年 [新聞(選試英文)] 傳播法規概要

第 二 題

📖 題組:
宋小華為某國立大學的大三學生,他上學期修習了一堂微積分的課程,因為常常缺席或遲交作業,宋小華跟微積分的授課陳老師彼此相處得不是很愉快。修完課程之後,宋小華對微積分成績不滿意,因為他覺得老師有偏見,沒有給他該有的成績,因此就上學校的 BBS 版,批評這堂微積分的上課方式以及授課老師,包括陳老師是他碰過講課最不好的老師,課程內容沒有邏輯性,而且上課常常不知所云。 ㈠宋小華這樣的行為是否涉及刑法上的誹謗?請說明構成刑法誹謗的要件。(15 分) ㈡請就這些要件,分析說明此案例。(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請就這些要件,分析說明此案例。(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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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答本題須先回顧第一子題的誹謗罪要件,接著將題幹事實嚴格代入『三段論法』。解題關鍵在於區辨宋小華的言論是『事實陳述』還是『意見表達』,並運用刑法第311條第3款及釋字第509號解釋精神,檢驗其是否符合『合理評論原則』而得阻卻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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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宋小華於學校BBS版上發表對授課教師教學方式的負面批評,是否構成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抑或得依刑法第311條第3款主張阻卻違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一)

宋小華這樣的行為是否涉及刑法上的誹謗?請說明構成刑法誹謗的要件。(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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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先聯想《刑法》第310條誹謗罪的主客觀構成要件,以及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對於名譽權與言論自由之權衡。接著,必須點出「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的差異,並帶入《刑法》第311條第3款「合理評論原則」作為阻卻違法事由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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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宋小華於校園 BBS 發表對教師授課評價之言論,是否構成刑法第 310 條之誹謗罪,以及該罪之法定構成要件與免責事由為何。 【解析】 壹、刑法誹謗罪之構成要件與法理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