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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06年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一 題

📖 題組:
三、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案件,對於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於警詢完畢後之處理方式。試回答下列問題: ㈠犯罪嫌疑人到案的情形,分有「強制到案」及「自行到案」。試問二種不同到案的情形各為何?(20 分) ㈡不同到案的情形,警詢完畢後,各應如何處理?(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犯罪嫌疑人到案的情形,分有「強制到案」及「自行到案」。試問二種不同到案的情形各為何?(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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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先聯想刑事訴訟法中關於「強制處分」與「任意偵查」的區別。切入點在於『有無施加國家公權力拘束人身自由』,並依此核心概念,分別臚列法條中屬於強制處分(如拘提、逮捕)與任意到場(如通知、自首)的具體情形,以展現法條熟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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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刑事訴訟法中,犯罪嫌疑人到案之情形,依有無施加國家強制力拘束其人身自由,可嚴格區分為「強制到案」與「自行到案」,其法源依據與具體情形分述如下: 【論述】 一、強制到案之情形

小題 (二)

不同到案的情形,警詢完畢後,各應如何處理?(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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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司法警察詢問完畢後的法定處置程序。考生應以「有無受人身自由拘束(拘提、逮捕)」為分水嶺,援引刑事訴訟法第92條的「解送」規定,分別論述「原則」與「例外」,並點出自行到案者若發現有羈押事由的強制處分轉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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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司法警察對於「強制到案」與「自行到案」之犯罪嫌疑人,警詢完畢後之解送與否及法定處置程序。 【解析】 壹、強制到案(拘提、逮捕)之處理

📝 犯嫌到案類型與處理
💡 依有無施加強制力區分到案類型,決定後續解送程序與時效保障。
比較維度 強制到案 VS 自行到案
法律本質 強制處分(干預權) 任意偵查(行政配合)
具體類型 拘提、逮捕 通知、傳喚、自首、同行
意志自由 違反意志、受公權力拘束 憑自主意願、未受拘束
時間限制 須於24小時內解送 詢問完畢後原則自行離去
💬兩者核心差異在於人身自由是否受強制拘束,進而影響24小時時效之適用。
🧠 記憶技巧:強制必拘捕(24小時送);自行靠通知(自由離去)。
⚠️ 常見陷阱:答題時容易忽略憲法第8條的人身自由保障時效,或混淆「自願同行」與「逮捕」的性質差異。
24小時偵查期限計算 提審權之告知 逕行拘提要件 任意偵查與強制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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