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06年
[法律廉政] 刑法概要
第 一 題
一、甲受雇在某職業賭場從事清潔工作,並負責幫賭客買便當,泡茶煮咖啡。一日,賭場受到警方查緝。警詢筆錄中,甲坦承在賭場從事前述工作。檢察官以刑法第 268 條賭博罪的幫助犯將甲起訴。問:起訴是否有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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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要辨識出甲的行為(清潔、買便當)屬於表面上合法、無害的「日常生活行為」或「中性行為」。解題關鍵在於運用幫助犯的法理與客觀歸責理論,論證此類中立行為是否製造了法所不容許的風險,以及是否具備刑法上的「幫助因果關係」,進而判斷檢察官之起訴是否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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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受雇於賭場從事清潔、買便當等「中性行為(中立行為)」,是否該當《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之幫助犯?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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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性行為與幫助犯
💡 判斷日常中性行為是否構成刑事幫助犯之標準與實務見解。
| 比較維度 | 一般幫助行為 | VS | 中性勞務行為 |
|---|---|---|---|
| 行為特徵 | 積極助長犯罪實現 | — | 單純日常或業務行為 |
| 風險評估 | 製造法不容許之風險 | — | 屬於社會容許之風險 |
| 因果關係 | 具物理或心理助益 | — | 欠缺實質幫助關係 |
💬中性行為若無積極促進犯罪且無幫助故意,不具刑事可罰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