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普通考試 106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1 題

甲委託乙運送水晶雕塑品一件至丙處,作為丙之生日禮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運送物因包皮有易見之瑕疵而毀損時,運送人雖接收該物時不為保留,仍不負責
  • B 運送物有喪失、毀損或遲到者,其賠償額應依託運人交付運送時之市價計算之
  • C 運送物送達目的地時,應即通知受貨人丙
  • D 運送人若有急迫之情事,即得變更託運人之指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想像一個法律場景:甲送禮物給丙,由乙負責送貨。當乙終於載著這份昂貴的水晶禮物來到丙家門口時,為了達成「成功交付」的目的,乙在法律義務上「最起碼」應該先做一個什麼動作,才能讓這個運送任務順利進入收尾階段,而不讓貨物在門外無人認領?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很好!你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民法「運送營業」的權責規範有著清晰的掌握。

運送人的義務與賠償基準

就如同你的判斷,選項 (C) 是正確的。依據《民法》第643條規定,運送物送達目的地時,運送人確實負有應即通知受貨人的義務。這題具備一定鑑別度,考驗同學能否避開法條細節的陷阱。例如選項 (B) 是極易混淆的考點,依據《民法》第638條,賠償額並非依交付時的市價,而是應依其**「應交付時」目的地之價值**計算。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債之關係與法律行為
查看更多「[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6年[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