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6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1 題
甲委託乙運送水晶雕塑品一件至丙處,作為丙之生日禮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運送物因包皮有易見之瑕疵而毀損時,運送人雖接收該物時不為保留,仍不負責
- B 運送物有喪失、毀損或遲到者,其賠償額應依託運人交付運送時之市價計算之
- C 運送物送達目的地時,應即通知受貨人丙
- D 運送人若有急迫之情事,即得變更託運人之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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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一個法律場景:甲送禮物給丙,由乙負責送貨。當乙終於載著這份昂貴的水晶禮物來到丙家門口時,為了達成「成功交付」的目的,乙在法律義務上「最起碼」應該先做一個什麼動作,才能讓這個運送任務順利進入收尾階段,而不讓貨物在門外無人認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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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民法「運送營業」的權責規範有著清晰的掌握。
運送人的義務與賠償基準
就如同你的判斷,選項 (C) 是正確的。依據《民法》第643條規定,運送物送達目的地時,運送人確實負有應即通知受貨人的義務。這題具備一定鑑別度,考驗同學能否避開法條細節的陷阱。例如選項 (B) 是極易混淆的考點,依據《民法》第638條,賠償額並非依交付時的市價,而是應依其**「應交付時」目的地之價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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