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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6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

第 二 題

勞動檢查是貫徹勞工立法的重要行政手段之一。依據勞動檢查法,勞動檢查人員有何種執法權力?並從比較勞工立法的角度,說明其他國家如何強化檢查人員的勞動檢查權?(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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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此題,應先回顧我國《勞動檢查法》第14、15等條文,列舉出勞檢員進入、查閱、詢問、扣留等核心行政權限。接著帶入比較法視角(如ILO第81號公約、日本勞基監督官的司法警察權),反思我國現行僅具『行政調查權』的侷限,提出賦予刑事偵查權或跨部會整合的政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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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勞動檢查為落實勞動實體法之核心行政手段,其有效性高度取決於檢查人員的法定職權。勞動法身為社會法,欲介入傳統民法契約自由以保護經濟弱勢之勞工,必須仰賴強而有力的公權力查察,以下就我國現行法制及國際比較法之視角進行剖析。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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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中央地方分工,如發生重大職災案件,有什麼需要檢討
📝 勞動檢查權限與強化
💡 勞檢員具備行政調查權,國際趨勢朝向司法警察化與資安共享強化。
比較維度 我國現行勞檢權 VS 國外強化趨勢(日韓美德)
權力屬性 行政調查權 特別司法警察權
強制手段 行政處分、罰鍰 搜索、扣押、逮捕
拒檢法律責任 行政罰鍰(輕) 刑事起訴、拘留(重)
查緝模式 單一部會行政檢查 跨部會資訊勾稽聯合
💬我國勞檢權集中於行政面,他國則結合刑事強制力與大數據分析以提升實效。
🧠 記憶技巧:國內權力記『進、詢、抽、停』;國外強化記『司法警察、資安、刑罰』。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我國勞檢員已具備搜索逮捕權。注意我國目前僅屬行政調查,拒檢僅能課予行政罰鍰,強制力與司法警察權有別。
ILO 第 81 號公約 職業安全衛生法停工標準 特別司法警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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