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6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
第 二 題
勞動檢查是貫徹勞工立法的重要行政手段之一。依據勞動檢查法,勞動檢查人員有何種執法權力?並從比較勞工立法的角度,說明其他國家如何強化檢查人員的勞動檢查權?(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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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此題,應先回顧我國《勞動檢查法》第14、15等條文,列舉出勞檢員進入、查閱、詢問、扣留等核心行政權限。接著帶入比較法視角(如ILO第81號公約、日本勞基監督官的司法警察權),反思我國現行僅具『行政調查權』的侷限,提出賦予刑事偵查權或跨部會整合的政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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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勞動檢查為落實勞動實體法之核心行政手段,其有效性高度取決於檢查人員的法定職權。勞動法身為社會法,欲介入傳統民法契約自由以保護經濟弱勢之勞工,必須仰賴強而有力的公權力查察,以下就我國現行法制及國際比較法之視角進行剖析。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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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中央地方分工,如發生重大職災案件,有什麼需要檢討
勞動檢查權限與強化
💡 勞檢員具備行政調查權,國際趨勢朝向司法警察化與資安共享強化。
| 比較維度 | 我國現行勞檢權 | VS | 國外強化趨勢(日韓美德) |
|---|---|---|---|
| 權力屬性 | 行政調查權 | — | 特別司法警察權 |
| 強制手段 | 行政處分、罰鍰 | — | 搜索、扣押、逮捕 |
| 拒檢法律責任 | 行政罰鍰(輕) | — | 刑事起訴、拘留(重) |
| 查緝模式 | 單一部會行政檢查 | — | 跨部會資訊勾稽聯合 |
💬我國勞檢權集中於行政面,他國則結合刑事強制力與大數據分析以提升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