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4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
第 四 題
根據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法」(含施行細則)之規定,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一般又稱健康身體檢查)。請說明上述要求雇主應施行體格檢查(健康身體檢查)之目的為何,(10 分)以及雇主對於在職勞工應施行健康檢查之各項具體內容為何?(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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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答本題須精準援引《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7條之規定。解題重點在於釐清「體格檢查(職前)」與「健康檢查(在職)」在法理與實務目的上的差異;前者側重於「適工性評估與選工配工」,後者則著重於「分級健康管理與職業病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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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現代勞動法基於保護勞工生命身體健康之社會法法理,透過《職業安全衛生法》課予雇主實施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上位義務。此舉突破了傳統民法契約自由的框架,旨在落實職場健康風險管理與預防醫學。 【論述】 一、雇主施行「體格檢查」(職前)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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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
💡 區分職前體格與在職健檢,落實適工性評估與職業病預防管理。
| 比較維度 | 職前體格檢查 | VS | 在職健康檢查 |
|---|---|---|---|
| 實施時機 | 僱用勞工時(職前) | — | 在職期間(定期) |
| 核心目的 | 適工評估與基準建立 | — | 職業病預防與監控 |
| 檢查頻率 | 僅僱用時一次 | — | 依年齡或危害性質定期 |
| 費用負擔 | 法無明定(實務雇主支) | — | 雇主負擔(法定義務) |
💬兩者共同構成預防醫學體系,從入門篩選延伸至在職的動態健康風險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