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6年
[智慧財產行政] 世界貿易組織法規(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協定)
第 二 題
二、在目前國際間多數的自由貿易協定中,針對智慧財產權部分皆訂定有「智慧財產權
專章」加以規範,而我國於近年簽署「臺星經濟夥伴協議」(ASTEP)及「臺紐經濟
合作協議」(ANZTEC),試分別論述此二協議中「智慧財產權專章」之重要規定為
何?(20 分)倘若我國與新加坡或紐西蘭就雙方智慧財產權法律或措施有糾紛時,
應如何適用世界貿易組織或雙邊自由貿易協定下之爭端解決機制?(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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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對於雙邊自由貿易協定(FTA)中『TRIPS-plus』條款的理解,以及國際爭端解決機制管轄競合(Forum Shopping)的處理。作答時應先點出 ASTEP 與 ANZTEC 各自的規範特色與保護重點,再分析當爭端同時涉及 WTO/TRIPS 與雙邊協定時,國際法上『擇一排他(Fork-in-the-road)』的管轄權選擇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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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當代自由貿易協定(FTA)之智慧財產權專章多以 WTO/TRIPS 協定為基礎,並納入更高保護標準之「TRIPS-plus」條款。臺星(ASTEP)與臺紐(ANZTEC)協議不僅提升了智財保護水準,更在爭端解決上賦予締約方程序選擇權,惟須受管轄排他條款之限制。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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