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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6年 [法制] 商事法

第 ㈠ 題

📖 題組:
甲為 A 非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之董事長,同時兼任 B 非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B 公司)之董事,乙則為 B 公司之監察人。A、B 兩公司欲共同集資購置北部一處不動產,監察人乙旋即代表 B 公司與 A 公司簽訂合作契約書(下稱系爭合約)。在系爭合約簽訂之前,乙代表 B 公司陪同 A 公司的董事長甲實地勘查該不動產。惟 B 公司主張,乙未經 B 公司董事會決議,擅以監察人身分代表 B 公司與 A 公司簽訂系爭合約,對於 B 公司不生效力。A 公司則主張,乙有代表 B 公司實地勘查該不動產,其代表 B 公司簽訂系爭合約自非無權代理。請申論下列問題: ㈠公司法第 223 條規範之法律行為。(20 分) ㈡B 公司監察人乙依公司法第 223 條為代表行為前,應否先經董事會決議?(20 分)
公司法第 223 條規範之法律行為。(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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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立即聯想公司法第223條的規範目的在於「防免利益衝突」。作答時需點出其為民法第106條(禁止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之特別規定,並將本題甲身兼A公司董事長與B公司董事,從而推導出兩公司間的交易構成「雙方代理/代表」的情形進行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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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公司法第 223 條之規範目的為何?其所涵蓋之法律行為態樣是否包含本案中之雙方代表行為?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規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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