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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5年 [法制] 商事法

第 一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之董事會成員,除董事長甲外,尚有董事乙、丙、丁、戊四人。原董事乙、丙向原監察人己舉發:原經營團隊帳目不清導致公司嚴重虧損,乙及丙並在民國 105 年 9 月 13 日辭去董事職務,希望公司董事會改組。A 公司之股東,於同年 9 月 15 日收到監察人己所召集之股東臨時會通知書,表示 A 公司將於同年 10 月 1 日召開股東臨時會,改選全體董事與監察人。於該 10 月 1 日之股東臨時會中,出席股東為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60%,選任出新任之董事與監察人。惟原董事長甲主張:1. 原董事會之任期仍有兩年,公司於仍有其他董事存在之情形,並非不能執行董事職務,依法監察人並無召開股東臨時會之權利。A 公司董事會亦通知公司股東,A 公司將於 105 年 10 月 5 日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缺額董事。2. 監察人己從未列席董事會、不了解公司營運狀況,所以其無法判斷是否有召開股東會之必要。3. 解任董事、監察人應經股東會之特別決議,所以此處之解任應屬違法。原董事長甲請求法院依照公司法第 189 條撤銷該股東會選舉董事與監察人之決議。試問: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請詳細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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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在於公司法之公司治理權限與股東會決議瑕疵。解題時應先拆解三個爭點:(1) 監察人依第220條之獨立召集權要件(客觀必要性,不以董事會失能為限);(2) 監察人未列席董事會是否影響其職權(第218-2條之性質);(3) 區辨第199條「直接解任」與第199-1條「改選視為解任」之決議門檻差異(60%出席是否合法)。作答時務必運用 IRAC 結構逐一擊破甲的抗辯,並引述經濟部函釋佐證第199-1條僅需普通決議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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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監察人依公司法第220條召集股東會之合法性為何?以及依同法第199條之1提前改選全體董監事,是否須適用第199條解任董事之特別決議門檻?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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