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07年
[法制] 商事法
第 一 題
一、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創立於民國 99 年,為非公開發行公司,有股東甲乙丙丁戊五人,甲持有 A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下同)百分之五十一,乙持有百分之二十,丙持有百分之十,丁持有百分之十,戊持有百分之九,五名股東皆從公司創立以來即持有上述股份。A 公司章程規定,公司應設董事三席,現任之董事為甲乙丙三人,董事長為丙,試問:A 公司股東甲丁戊三人,可否約定在下次股東會改選董事時,共同選任甲丁戊為公司董事,其法律依據與理由為何?A 公司董事任期為三年,本屆董事應於明年股東常會中改選,惟董事長丙因知悉甲丁戊之上開約定,故遲遲不召集董事會討論決定 A 公司股東常會之時間與議案。A 公司其他董事在董事長不作為之情形下,應如何召集董事會?承上,若乙亦因知悉甲丁戊之上開約定,不願配合甲召集董事會,且甲近來發現,丙因得知其董事席次即將不保,便利用其董事長之職務之便,挪用公款掏空公司,甲認為目前董事會之運作已出現重大弊病,應立即依照公司法第 199 條之 1 改選全體董事,而甲身為公司股東,依照現行法規定,甲得如何召集股東臨時會改選董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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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公司法中解決公司僵局與經營權爭奪之重要規定。審題時請留意 A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持股比例與持有期間,並依序套用表決權拘束契約(第175條之1)、過半數董事自行召集董事會(第203條之1)及過半數股東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第173條之1)之要件進行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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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非公開發行公司表決權拘束契約之合法性、董事長不為召集董事會時其他董事之權限,以及過半數股東自行召集股東會之權限。 【解析】 壹、甲丁戊三人得約定共同選任自己為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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