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09年
[法制] 商事法
第 一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一家非公開發行公司,擬於民國(下同)108年6月12日召開股東常會,預定決議事項為:⑴承認107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⑵核准107年度盈餘分派議案。A 公司在108年5月24日寄發開會通知,而開會當天,出席股東之持股數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八十,在決議通過上述事項後,股東甲因與總經理乙之間有私人恩怨,竟提出「解任總經理乙」之臨時動議,藉機大肆批評乙之經營績效較其他同業經理人差,並獲得在場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試附理由說明該次股東會決議之效力。(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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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兩大核心:一為股東會召集程序之期間計算與瑕疵效力;二為公司治理之「權限劃分」原則。考生應先依最高法院「算頭不算尾」見解計算召集期間,確認是否構成公司法第189條之得撤銷事由;接著針對「解任總經理」議案,精準點出此屬董事會法定專屬職權(公司法第29、202條),股東會越權決議將導致內容違法,依公司法第191條歸於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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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A公司股東常會因召集通知期間不足之瑕疵效力,以及股東會以臨時動議越權解任總經理之決議效力。 【解析】 壹、 承認營業報告書及盈餘分派議案之效力(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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