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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2年 [公證人] 商事法

第 四 題

A 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有甲、乙、丙、丁四名股東,其中甲為董事。A 公司向來遇有重要事項時,甲即以電話邀集所有股東至公司商討並作出決議。近來,甲為擴大 A 公司規模,擬以增資方式籌資,但考量到乙向來反對公司增資,故僅徵詢丙、丁二人之意見,並獲得其同意後,即決定增資。試問:有限公司股東決議是否須以召開股東會之方式為之?有限公司股東決議之瑕疵,應如何救濟?(4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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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辨識組織型態與意思決定機制:看到「有限公司」應立即聯想其與「股份有限公司」之差異。有限公司無法定之「股東會」機關,依《公司法》第106條,增資係依「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行之,性質上屬合同行為,不以實體集會為必要。
  2. 分析決議瑕疵的救濟途徑爭議:若未通知特定股東,能否適用撤銷或無效訴訟?應分述「實務見解」(拒絕類推適用股東會瑕疵規定,應依民事訴訟法提確認之訴)與「學說見解」(保障全體股東參與權,認得類推適用),並涵攝甲排除乙的行為是否影響增資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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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1. 有限公司之意思決定是否以召開「股東會」為必要?
  2. 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決議)若有瑕疵(如刻意排除特定股東),應如何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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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公司決議與救濟
💡 有限公司決議屬合同行為,不類推適用股份有限公司瑕疵救濟規定。
比較維度 有限公司決議 VS 股份有限公司決議
法律性質 全體股東之合同行為 社團法人之機關行為
召集程序 無強制召集程序規定 法定嚴格召集程序
瑕疵救濟 提起民訴確認之訴 適用公司法189、191條
💬有限公司重人合性故無機關決議瑕疵之適用;股份公司重程序正義故設有特別救濟途徑。
🧠 記憶技巧:人合色彩重、合同非機關、不準撤銷訴、確認定終局。
⚠️ 常見陷阱:誤認有限公司有「股東會」機關,而直接類推適用公司法第189條提起撤銷訴訟,忽略其實務上僅能提起民訴確認之訴。
有限公司股東之表決權計算 公司法第189條撤銷訴訟之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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