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2年
[公證人] 商事法
第 四 題
A 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有甲、乙、丙、丁四名股東,其中甲為董事。A 公司向來遇有重要事項時,甲即以電話邀集所有股東至公司商討並作出決議。近來,甲為擴大 A 公司規模,擬以增資方式籌資,但考量到乙向來反對公司增資,故僅徵詢丙、丁二人之意見,並獲得其同意後,即決定增資。試問:有限公司股東決議是否須以召開股東會之方式為之?有限公司股東決議之瑕疵,應如何救濟?(4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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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辨識組織型態與意思決定機制:看到「有限公司」應立即聯想其與「股份有限公司」之差異。有限公司無法定之「股東會」機關,依《公司法》第106條,增資係依「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行之,性質上屬合同行為,不以實體集會為必要。
- 分析決議瑕疵的救濟途徑爭議:若未通知特定股東,能否適用撤銷或無效訴訟?應分述「實務見解」(拒絕類推適用股東會瑕疵規定,應依民事訴訟法提確認之訴)與「學說見解」(保障全體股東參與權,認得類推適用),並涵攝甲排除乙的行為是否影響增資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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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 有限公司之意思決定是否以召開「股東會」為必要?
- 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決議)若有瑕疵(如刻意排除特定股東),應如何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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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決議與救濟
💡 有限公司決議屬合同行為,不類推適用股份有限公司瑕疵救濟規定。
| 比較維度 | 有限公司決議 | VS | 股份有限公司決議 |
|---|---|---|---|
| 法律性質 | 全體股東之合同行為 | — | 社團法人之機關行為 |
| 召集程序 | 無強制召集程序規定 | — | 法定嚴格召集程序 |
| 瑕疵救濟 | 提起民訴確認之訴 | — | 適用公司法189、191條 |
💬有限公司重人合性故無機關決議瑕疵之適用;股份公司重程序正義故設有特別救濟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