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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7年 [法制] 商事法

第 一 題

A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7年6月召開股東常會,其召集通知上記載股東得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將其行使方式記載於召集事由中。持有A公司股份10%之大股東甲,於開會前依法行使股東提案權,建議公司應強化對於非洲等國之布局,投資非洲B公司(甲擔任該公司之董事)。對此提案,董事會將之納入股東會之討論事項。於該次召集通知上記載股東會討論議案為: 1.討論關於對 B 公司之投資 2.討論解除董事競業禁止 3.臨時動議 另一個大股東乙事前以電子投票方式,反對A公司所有之提案。於股東會當日,乙認有不妥還是親臨股東會現場,當場表示:甲之提案與自身有利害關係,該提案不合法,並否定全部議案。此外並提出臨時動議:董事會於30日內,應立即召開股東臨時會,全面改選董事。主持A公司股東會之董事長丙,以乙股東所提之臨時動議,非股東會所得決議之事項,予以否決,並宣告此次股東會結束。試問此次股東會程序中有無瑕疵?請依公司法規定說明之。(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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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公司法中關於股東會召集、提案權、電子投票及議事程序的綜合應用。思考路徑如下:

  1. 股東提案權與利害關係迴避:甲持有10%股份符合提案門檻(公司法§172-1),關鍵在於「利害關係」是否導致提案不合法?需區分「提案權」與「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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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涉及股東提案權之行使、利害關係迴避、電子投票與親自出席之效力衝突,以及臨時動議禁止事項之法律爭議。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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