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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公證人] 商事法

第 一 題

A 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100 年設立,以經營沙茶醬及食品加工為業,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由甲、乙、丙、丁、戊等五位股東投資設立,其中甲出資 900 萬元,乙出資 70 萬元,丙、丁、戊各出資 10 萬元,並由股東推選甲擔任董事,經查 A 公司章程對於股東之表決權,並未另有訂定按出資多寡比例分配之。若 A 公司之營運自 105 年起每況愈下,丙懷疑董事甲於採購原物料時收取回扣及不當報支公關費等不法情事,致使營運成本過高。試問:丙若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 A 公司之業務帳目、財產情形及原物料採購文件及紀錄,有無理由?又若甲遭告發確有收取回扣及不當報支公關費等背信及侵占 A 公司財產情事,案經檢察官起訴後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則丙得否為 A 公司對甲提起代表訴訟,請求甲賠償 A 公司之損害?其請求權基礎何在?(4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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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制度差異的敏銳度。首先,應辨識公司法第245條(選派檢查人)與第214條(代表訴訟)僅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股東應循第109條直接行使監察權。其次,題目特意強調「表決權未按出資比例分配」,旨在引導考生依第102條推導出董事甲僅有1/5表決權,進而論證本案無類推適用代表訴訟保護少數股東之必要,最後再完整鋪陳對違法董事的實體請求權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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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1. 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股東得否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
  2. 有限公司股東得否單獨提起代表訴訟?對違法董事之實體損害賠償請求權基礎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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