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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6年 [法制] 商事法

第 一 題

一、非公開發行股票之 A、B 二股份有限公司均設有董事長、副董事長一職,甲同時為 A、B 公司之董事長,A、B 公司間長期有業務往來,今 B 公司開立給 A 公司的票款未付,A 公司對 B 公司取得執行名義,於 A 公司對 B 公司聲請強制執行時將甲列為其代表人。試問,於強制執行程序中 B 公司究應以何職位之人作為 B 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試陳述理由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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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為「雙方代理/利益衝突」與「公司代表權」之交錯。考生看到兩公司董事長為同一人且發生訟爭或強制執行,應立即聯想《公司法》第 223 條之利益迴避規定。解題關鍵在於涵攝實務見解,將強制執行程序納入第 223 條適用範圍,並精確辨析第 208 條第 3 項(副董事長代理)與第 223 條(監察人代表)之特別法與普通法適用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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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兩公司董事長為同一人且相互發生強制執行程序時,債務人公司應適用《公司法》第 208 條由副董事長代理,抑或適用第 223 條由監察人代表?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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