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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06年 [法制] 商事法

第 二 題

二、未成年人甲參加乙所開設美容中心的高價美容美體訓練課程,簽發面額新臺幣 25 萬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乙紙給乙,並同時另紙附上甲之法定代理人丙同意甲簽發該本票之同意書。今乙於該本票到期日提示未獲清償,聲請法院裁定該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甲、丙抗辯發票行為無效,法院不應准予強制執行。試問此一抗辯有無理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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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刻聯想到「未成年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票據行為效力」以及「票據文義性」兩大核心。解題關鍵在於指出票據行為具備嚴格的要式性與文義性,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必須顯示於「票據上」,另紙同意書無法補足票據外觀,進而推導出本票裁定屬形式審查,法院應認定發票無效而拒絕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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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限制行為能力人簽發本票時,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是否須記載於票面上?本票裁定程序中法院形式審查之範圍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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