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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公證人] 商事法

第 二 題

二、甲因支付買賣價金而簽發一紙記名本票與受款人乙,嗣後因乙未依買賣契約之約定交付買賣標的物與甲,於是甲即對乙解除買賣契約。惟乙因急需現金而於甲解約前一天,將甲簽發之該紙本票背書讓與善意之丙,藉以貼現而取得現款,丙則於該紙本票上記載之到期日當天背書讓與丁。試問:丁於受讓取得該紙本票後翌日向甲付款提示時,甲得否以與乙間之買賣契約已解除為由拒絕付款?是否因丁於受讓時知悉甲乙間之契約已解除而有不同?(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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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應先判斷「到期日當天」之背書是否屬票據法第41條之「期後背書」,確立其為期前背書而生正常權利移轉效力。接著辨識甲乙間之解約屬「原因關係抗辯」,並帶入票據法第13條及學說實務上之「抗辯切斷效力(庇護原則)」法理,論證即便最終執票人惡意,只要前手為善意取得,票據債務人仍不得對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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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本案核心爭點有二:一是「到期日當天」之背書轉讓是否構成期後背書;二是票據經善意第三人取得後再轉讓予惡意第三人時,有無「抗辯切斷效力(庇護原則)」之適用。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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