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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0年 [法制] 商事法

第 二 題

二、已退休之 A 公司前董事長甲認識年輕女性友人乙,兩人經常往來聚餐出遊,某日乙告知甲急需資金周轉,委請甲簽發本票一紙,作為乙向他人借錢擔保之用,甲不疑有他,於不知情下使用乙提供之俗稱「擦擦筆」的原子筆簽發一紙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20 萬元的本票供乙使用,兩人並約定於本票票載到期日前歸還本票予甲或乙給付甲 20 萬元票款資金。嗣後乙將此本票金額變更為 90 萬元後,以 50 萬元代價,將該本票背書轉讓售予不知甲乙約定及金額遭變更的丙。丙於本票到期日屆至提示付款遭拒後,向甲、乙行使票據權利時,甲有無理由可拒絕對丙負票據責任?請附理由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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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票據變造」的責任分配與「惡意/重大過失」之抗辯。思考流程:

  1. 確定法律行為性質:乙變更票面金額屬於「票據變造」(票據法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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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涉及票據變造之責任分配(票據法第 16 條)、人的抗辯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票據法第 13 條)以及票據改寫之誠實信用原則與過失責任。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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